离婚时净身出户是否能够免除还贷责任
发布日期:2014-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张玉和周楠向银行按揭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2013年1月,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玉净身出户,房子的按揭贷款由周楠负责偿还。2013年9月,张玉收到银行发来的催款函。原来,离婚后张楠并未按时还款。但张玉认为,自己已经净身出户,和前夫又有协议,当然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因此,也拒绝还款。2013年12月,银行将两人起诉到法院。
【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张玉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贷款应由周楠独自偿还,张玉无需承担偿还责任。理由是张玉和周楠双方的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证之日起已经生效。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和贷款的处分,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预,且《离婚证》是代表国家管理婚姻关系的民政机关依法颁发的,它不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玉也应承担偿还责任,因张玉和张楠的离婚协议是夫妻俩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连带清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些规定表明,虽然在离婚时双方可以约定如何清偿债务,但这种清偿不得对抗合法债权。离婚时,当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的债务时,不管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如何,夫妻双方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偿。一方全部清偿了债务(共同债务),在其两方内部,其就取得了向负有连带义务的对方要求偿付其所应承担的份额的权利。本案中,周楠的贷款是其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的生活需要,向银行按揭贷款买房形成的。而婚姻关系不仅是一种身份关系,同时包含财产内容,这就说明夫妻两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
二是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不得对抗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中,虽然张玉和周楠在离婚时已明确房屋归周楠所有,此后的房贷由周楠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俩内部的约定,仅对双方具有效力,需共同遵守。然而,两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即发放贷款的银行没有法律约束力,张玉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还贷。但张玉向银行还贷后,可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周楠追偿代为支付的款项。
综上,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及财产作出处分,且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需遵守。但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债权人。因此,在本案中,两被告离婚后贷款承担的约定对双方都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放贷银行。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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