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伤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李XX、鲁XX等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谋官保权举报人打击报复过失共同犯罪
【案 由】故意伤害罪
I审判法院】河南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判决日期】2001年12月4日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李XX、鲁XX,田XX、刘XX、依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2年第3期(总第68期)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为谋官保权,对举报人打击报复,雇凶伤害举报人,致1人死亡J 人重伤,行为人主观上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李XX在担任某市市委书记期间,因对被害人举报自己的违法违 纪问题心怀不满而对被害人实施报复。上诉人李XX先是直接干预,使被害人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害人刑满释放后,李XX又与鲁XX合谋 雇用田XX、刘XX、依XX狠狠“收拾”被害人,在双方扭打的过程中,上诉 人依XX用持尖刀猛刺被害人及被害人妻子要害部位数刀,最终导致被害人 重伤、被害人的妻子死亡的严重后果。
争议要点:
五上诉人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追究剂事责任。
裁判理由:
上诉人李XX身为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谋官保权,对举报人进行打击 报复,先是干预政法机关正常工作,导致冤案发生,后因害怕影响自己职务升迁, 为阻止被害人告状,又与上诉人鲁XX多次预谋报复,雇凶伤害被害人,致丨人 死亡、丨人重伤,其行为巳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作案动机卑劣,社会影响极坏,应 依法从严惩处。故意伤害罪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 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 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 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李XX雇凶意图是伤害被害人,上诉人田XX指使被告人刘XX、依XX最好把被害人砍残废,狠狠“收拾”被害人,整个犯罪预谋均是伤害,而非杀人的意图。 上诉人依XX主观上并不是剥夺他人生命,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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