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构成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孙XX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关键词:民族仇恨公然煽动歧视侮辱诋毁
【案 由】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审判法院】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4)石刑初字第81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4年3月16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因仇视其他民族,向多家单位及个人邮寄有歧视、侮辱、诋毁其他宗教和 民族内容的信件,公然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构成煽动民族仇 恨、民族歧视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因仇视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先后向清真寺阿訇、回民子弟中学、 电视台主持人、回民同事等单位及个人,匿名撰写并邮寄含有歧视、侮辱、低毁 伊斯兰教和回族内容的信件。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无视国法,为泄私愤,对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产生仇视和歧视,采 取匿名撰写、邮寄的手段,向多家单位及个人邮寄有歧视、侮辱、诋毁伊斯兰教 和回族内容的信件,公然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塘 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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