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他人之间进行性交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谭XX、罗XX强奸、抢劫、盗窃上诉案
关键词:强奸抢劫盗窃 【案 由】抢劫罪
I审判法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谭XX、罗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4集(总第63集)
裁判规则:
持刀胁迫他人之间脱光衣服进行性交,构成猥亵妇女罪,男性被害人 系被迫进行性交,属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
生命受到紧迫威胁的情况下,在没有其他方法避险的情况下被迫侵 犯了他人性权利,属紧急避险。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赖洪鹏(另案处理)持刀对谈恋爱的蒙X X、瞿X x(女)实施抢 劫。抢劫后,上诉人等人用皮带反绑蒙X X双手,用黏肢粘住蒙X X的手腕, 将蒙X X的上衣脱至手腕处,然后威逼瞿X X脱光衣服、脱去蒙的内裤,强迫 二人进行性交给其观看。蒙X X趁人不备,挣脱皮带跳进水库并呼叫救命,方 才逃脱。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强奸罪。
被害人蒙X X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裁判理由:
二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使用了暴力胁 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二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均已 构成抢劫罪;二上诉人在抢劫过程中,持刀胁迫二被害人脱光衣服,强迫二被 害人性交,后又强迫女方为男方被害人进行口交,其主观上是寻求精神上的刺 激,调戏取乐,没有强奸的目的,客观上亦没有强奸行为,故应当认定上诉人的 行为构成猥亵妇女罪,而非强奸罪。
被害人蒙x x被他人持刀威胁,要求其和被害人瞿x x性交,否则二 被害人均会造成生命危险。蒙x x在二人生命受到紧迫威胁的情况下,在没 有其他方法避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侵犯了瞿X X的性权利,属于为了避免造 成较大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侵犯他人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系紧急避险行为,不 构成犯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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