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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赵 强律师
案情:张某为上海某对外投资有限公司员工,2001年1月1日入职,合同期限为一年。之后,双方每年续签劳动合同。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2月,张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听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凡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即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从2011年2月1日起,与其改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则对张某表示其2008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不能要求将这份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宜,待2011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再做决定。张某对公司的答复不服,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未到期,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否可以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其2001年1月1日入职,至2011年2月,连续工龄已满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自己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只要自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张某对于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指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而张某的劳动合同至2011年12月31日才到期,故公司无需现在就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故劳动者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属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故张某单方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劳动报 文/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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