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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发包人赔偿?

发布日期:2014-01-18    作者:110网律师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发包人赔偿?
  【案情】
  张师傅承包了李先生的一辆出租车搞运营,承包费是半年一付。前段时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张师傅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师傅与李先生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受害人认为,李先生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将车辆的营运权利承包给肇事司机张师傅。张师傅在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师傅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先生作为车主和发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先生则主张,自己与张师傅达成的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在运营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张师傅个人承担责任,自己概不负责。此次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张师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造成的,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张师傅提出,自己经济困难,目前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先生将出租车营运权发包给张师傅,张师傅按照约定向其上缴承包费。实际上是李先生将自己对车辆运营的支配权交给了张师傅,由张师傅从事出租车营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李先生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没有任何过错,除非是因为车辆本身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例如未按要求进行年检等。而在本案中,张师傅才是交通事故真正的责任人,应该有张师傅在交强险之外承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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