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进行劳动仲裁
发布日期:2014-01-18 作者:王媛律师
作者:章丘律师胡安昭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案例:李天明(化名)在章丘市某科技示范园工作,因为该示范园未支付其工资,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事由申请劳动仲裁,胡安昭律师受理此案后,通过到章丘市民政局查询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登记信息之后到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庭前,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合同签订就生效吗
- 继承遗产的债务如何分配
- 夫妻一方去世子女有权分财产吗
- 公司注销后还能被起诉吗
- 公司黄了怎么赔员工钱
- 朋友预留我的电话进行贷款会有什么影响?
- 百*科技最新索赔时间,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夫妻一方经济条件不好,就一定不能得到孩子抚养权吗?
- 离婚后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 航*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公告,索赔征集中
- 约定高利息的处理
- 遇到不讲“武德”的法官,律师怎么办?
- 买房交纳定金时应当注意什么
- 七*学索赔范围,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ST亿*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 1 元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