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进行劳动仲裁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作者:章丘律师胡安昭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案例:李天明(化名)在章丘市某科技示范园工作,因为该示范园未支付其工资,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事由申请劳动仲裁,胡安昭律师受理此案后,通过到章丘市民政局查询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登记信息之后到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庭前,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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