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房屋产权去名行为是否表明一方已放弃对房屋的共有权
发布日期:2014-01-20 作者:110网律师
温某(男)系90岁高龄的老人早年离婚,2008年,他与比他小30岁的夏某结婚,温某有一套位于宝山区沪太路的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之前夏某承诺婚后一定在生活上好好照顾温某,于是结婚登记当日温某将夏某的名字加入至沪太路房屋产权中,该房屋成为温某与夏某共同共有,嗣后,2010年10月,温某与夏某又共同前往宝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申请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给夏某一人所有,并在申请书说明事项中温某手书“本人温某同意将该产权变更给配偶夏某一人所有”,2010年11月,夏某经核准登记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至此,温某的婚前房产已没有了自己的名字。夏某见已将房产骗至其名下,于是对温某不闻不问,在温某骨折后就将其送入养老院,平时也从不去看望、照顾老人,更可气的是夏某还企图将该房屋出售,使老人陷入无家可归的境地。于是,温某在万般无奈下,向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房产系温某与夏某共有,并要求将自己的名字重新加入到房产证上,在法庭中,夏某辩称:房产现已登记在其名下,是她的个人财产,不同意温某的诉请。
法院判决结果:
依法支持了原告温某的诉请,上述房产由温某与夏某共同共有。
律师分析:
根据本案的事实,温某与夏某系夫妻关系,系争的房产虽登记在夏某一人名下,但依法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虽然温某曾写过“本人温某同意将该产权变更给配偶夏某一人所有”,但该表述仅是基于房产登记机关的程序性要求,温某并未明确表示房屋赠与夏某,亦未明示放弃房屋权利,故不能判定温某放弃该房屋产权共有,同时,由于该房屋系温某的婚前财产,夏某对其没有任何贡献,另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公平原则系争房屋宜恢复登记至共有状态,所以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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