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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处罚法复习指导: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发布日期:2014-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并不是独立的处罚决定程序,而是一般程序的相对复杂化。主要制度包括:

1. 适用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不含暂扣);较大额罚款。(治安管理案件的听证程序适用于吊销许可证和2000元以上罚款。)

2. 启动方式

依当事人申请(与行政许可听证不同)。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前,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当事人有权提出听证请求;对于听证请求,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应当组织听证。

3. 程序要求

(1)期限。

申请期限: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行政许可为5日)。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同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许可听证为受到申请后20日内)。

(2)回避。

①参与过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②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同行政许可听证)

(3)代理。

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行政许可未规定)。

(4)费用。

当事人听证免费,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公开。

原则上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6)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但无案卷排他原则,根据第43条规定,处罚决定并非完全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这一点是与行政许可听证的重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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