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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发布日期:2014-02-24    作者:110网律师
    在公证领域,经常会遇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问题,对与被继承的继承人死亡时间和继承是否开始、遗产是否分割容易混淆,现笔者就学习《继承法》的体会,浅议代位继承继承与转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或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代位人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这种继承称为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3、代位人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人一般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如果代位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可适当多分给遗产。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放弃继承权。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相似,但是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制度,有着以下根本区别:
  1、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只是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代位继承则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非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能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中的
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遗嘱开始后,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遗产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所以,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发生代位继承,不发生转继承;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后死亡,其已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遗产,也不会发生转继承。转继承一旦成立,已死亡的继承人应取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即成为其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并由转继承人直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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