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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 劳动者可要求补缴

发布日期:2014-02-27    作者:蔡明红律师
  【网友】:酒店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工作期间单位未为我缴纳失业保险费。请问,我可以要求补偿损失吗?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因此酒店除应负行政责任外,还应当对你应享受而不能享受的失业保险的实际损失负责。
贴“友情提示”公交公司也不能免责
【网友李先生】:我67岁了,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路上颠簸,我被撞倒玻璃窗上。公交公司已提示“”因路上颠簸,谢绝65岁以上的老人乘坐,如执意乘坐,造成损失一概不负责任。”请问,我能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吗?
【律师说法】可以。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合同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就是说,只要承运人证明不了旅客的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或非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承运人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法律附加给承运人的责任,绝不是承运人一纸“提示”就能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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