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物品丢失停车场该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4-02-27 作者:蔡明红律师
商场认为停车场是为顾客免费提供的,没有保管贵重物品的义务,车主应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故其只对我的修车费、误工费进行赔偿,而拒绝赔偿电脑、相机,他们的做法合理吗?
【律师说法】您的车辆停放在商场管理的停车场内,双方就车辆的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该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内,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您的车辆在商场保管期间被损坏,商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因此,商场应当赔偿您的修车费及误工费等。
但是,您在存放车辆时候没有将电脑及相机等物品交给商场的停车管理人;也没有将上述物品放置在车内的情况告诉管理人员。也就是说,您与商场没有就车内物品形成保管合同,因此,商场没有为您保管车内物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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