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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英菲尼迪”撞人致死案

发布日期:2014-03-06    作者:李忠玉律师
案情:2010年5月9日早上5点半左右,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着“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一辆“菲亚特”小轿车,继而又撞上了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之后被迫停止。这场事故造成“菲亚特”轿车司机陈某及其6岁的女儿死亡,妻子王某重伤,公交车上的乘客刘某也因此受伤。车祸发生后,陈家弃车逃逸并在11小时后被抓获。6月3日,北京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英菲尼迪轿车驾驶人陈家存在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以及肇事逃逸等4项交通违法行为,负事故全责。2011年5月,陈家的妻子与被害人王辉商议达成366万元的赔偿协议。
判决: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肇事司机陈家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6万余元;7月13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分析: 面对每一起醉驾恶果,我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无不对醉驾者的不良行为痛恨不已。长安街英菲尼迪撞人致死一案,不仅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而且司法者再次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于交通安全领域犯罪的惩治之中。以此来看,本案亦再次树立了2011年危害交通安全犯罪司法惩治的典型。然而,惨案发生以后,早已没有醉驾者畅饮时的欢愉,留下的除了两个家庭无尽的痛苦、伤痕以及为世人长鸣的警钟之外,尚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这也正是典型案件的意义所在。比如对于屡禁不止的醉驾,如何在规范层面探寻规制和应对此类风险的正当路径与方式,而不仅仅是根据危害结果的轻重而选择不同的罪名,也许更具现实意义。毕竟,只有将交通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之惩治纳入规范化、统一化的渠道,才会更有利于犯罪的惩治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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