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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方式

发布日期:2014-03-19    作者:110网律师
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小型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借贷合同多为不规范,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在借贷当事人双方对利息问题有争议时的几种计息依据。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超出同类贷款利率4倍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如果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息发生争议,且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自已的主张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对有利息不存在异议,但对利率有争议,且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是定期的无息借贷,或不定期的无息借贷,在借款方逾期不还款或经出借方催告后不还款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逾期部分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基本涵盖了民间借贷中利息计算的各种情况,值得一提的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根据计算民间借贷利息的时间段(比如三个月)和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中相应三个月期限的利率标准,来确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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