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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的转让

发布日期:2014-03-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合同法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之概括转让三种情形。
 (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债权转让的条件:一是存在有效的债权;二是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三种合同权利不可转让:1.根据合同 性质不得转让,如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雇佣、代理合同等。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的转让。三是合同权利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合同,只需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即可,债务人无权就债权转让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意见,但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通知债务 人。
  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债务人后才发生效力。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对受让人的效力
①合同权利由受让人享有。债权全部转让的,受让人取代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而债权人脱离了合同关系;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与债权人成为共同债权人。
②受让人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
如抵押权、质押权、保证等担保物权或利息债权,
违约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有义务向新债权人清偿债权,但其与原债权人相应的
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
③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与受让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二)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又叫债务承担,是指在合同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债务转移的条件:
一是须有有效债务存在。二是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和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债务不能作为转移的对 象。三是债务人就债务转移与第三人达成合意,订立合同。四是债务转移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支付能力和信誉对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至关重要,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至于因承担人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的效力:
1)合同债务由债务人转移给第三人。债务全部转移的,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债权部分转移的,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成为共同债务人。
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由新债务人承担。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也称合同整体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出让方而成为合同当事人,概括地继受出让方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既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又包括义务的转让,而合同义务的转让必须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因此《合同法》第8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后,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合同地位,成为一方当事人,让与人脱离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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