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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4-03-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其中二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9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1500元。二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提出我试用期不合格,为继续考察,要延长试用期二个月。我虽然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妥,但是为了保住这份工作,勉强表示答应。另外,在我得知我们当地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时,向公司提出请求,要求调整自己的工资,公司负责人对我说,试用期给多少工资你就拿多少工资。请问:我所在公司延长我的试用期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你所在的公司与你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是合法有效的。这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的最长试用期。但公司在法定的二个月的最长试用期满后,继续延长试用期,显属违法。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发二个月的工资差额,如公司不予补发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你所在的公司认为,试用期想给多少工资,就给多少工资,这是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相符的。你同样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责令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你调整工资,并补发以前的工资差额。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劳动者并不知道,试用期还有最低工资标准,受了用人单位的忽悠而不自知。劳动者应当了解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并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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