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酌定不起诉
发布日期:2014-03-30 作者:110网律师
A、如在纠集后出谋划策、制订斗殴或殴打方案;
B、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斗殴器械或主动为聚众斗殴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C、积极帮助首要分子联系纠集斗殴人员,或同对方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
D、在“斗殴”阶段积极作为或积极唆使他人作为;
E、在殴斗中手段凶狠,直接致害对方,配合、协助斗殴中的主犯制造斗殴后果等;
F、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结合行为人客观上的参与程度及其主观恶性及行为后果来综合衡量是否属于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犯意的形成是其他被告人;未提供斗殴使用的车辆及凶器;也未联系对方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开始未参与,后在他人要求下参与,仅打了一拳,还没有打到对方,后被挤出来在一边观望;斗殴手段不凶狠,也未与他人协作配合,未直接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对***不宜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3、认定“一般参加者”应当从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的主观恶性、参与程度、以及行为后果三个方面来综合考虑。与“积极参加者”相比,“一般参加者”的参与程度比较低,主观方面也没有前者“主动”和“热心”
,客观上也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具体而言一般参加者在主观方面有如下表现:A、对聚众斗殴不明知(如被欺骗、引诱到现场);
B、出于哥们义气碍于情面到达现场;
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以下几点:
A是指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消极被动参与斗殴;
B、没有造成他人伤害的或者碍于哥们义气到现场助威但没有实施斗殴行为的C、参与斗殴态度一般或尾随参与,且在斗殴中作用不大的。具体到本案中,****在他人取摩托车时才感觉可能是去斗殴;完全是基于和****的关系才碍于哥们义气而属随参与,未造成他人直接损伤,其完全符合上述的情况,应该认定为一般参加者或者尾随者。 4、综上所述,*****属于一般参加者,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
二、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 1、 *****属于未成年人,其1993年8月25日生,案发时尚不满17周岁,心智不够成熟,辨别及控制能力比较差,一时糊涂误入犯罪歧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学校。 2、家庭比较特殊,他父母亲在上海打工为生,家庭缺乏对他的有效监管,也是导致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3、 结交了一些不良少年,也是走上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4、其有自首情节。 5、 其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犯意的提出、犯罪组织实施等不是被告人,其属于从犯。 6、 其是初犯、偶犯无前科,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较好,有很强的可塑性。 7、其属于在读学生。 8、认罪态度比较好。
三、具体建议 恳请贵院对其不起诉或者对其从轻处理 辩护人请求贵院能采纳上述辩护意见,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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