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发布日期:2014-03-31 作者:聂晓东律师
何某系某国有公司一部门负责人,因其妻所在银行有揽储任务,何某便找到该公司会计要其帮忙将公司的钱40万元转入何某妻子工作的银行其妻子的账户上,以帮助其妻完成揽储任务。该会计因何某与公司领导关系密切便同意并将公司40万元转入何某妻子在其工作的银行所开的账户,4天后,40万元归还转入该公司账户。请问:本案中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回答:
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虽然何某的主观目的是帮助妻子解决“难题”,不是直接的进行营利,但是这与一般的营利也没有什么有本质的区别。何某要求公司会计将40万巨额资金转入其妻个人银行账户,帮助其妻完成揽储任务,可以获得经济利益,应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不受挪用期限的限制,因此何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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