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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满16岁的人羁押,能要求国家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4-04-02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朋友之子李某因盗窃被逮捕,在法院审理期间查明李某不满16岁,李某家长欲就李某被羁押行为要求国家赔偿,请问李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你朋友之子所犯盗窃罪,且不满十六岁,不应负刑事责任。这种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司法机关因一时难以断定他们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而对他们实施了拘留、逮捕甚至判刑,在查明情况后予以释放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不存在司法机关错误羁押的问题,被羁押人之所以会被释放,并不是由于缺少犯罪事实,而是由于法律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他们的刑事责任。因此李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羁押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羁押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没有犯罪事实,羁押错误的。第二,被羁押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有犯罪事实,但自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确认后,对因释放迟延而违法羁押的期间,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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