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所需证明材料(自然人之间)
发布日期:2014-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
三、共有人身份证明;
四、转让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及其复印件,未婚的由其档案所在地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五、《共有人声明》(同意转让);
六、《收据》(转让方填写);
七、房屋所有权证明:分两种情况:
1、已办理房产登记的,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尚未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应提供:
A:转让方与原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B: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的收据或发票;
C:原开发商出具的对其转让行为无异议的证明;
D:按揭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需提供银行附条件同意转让的证明或一次性还清贷款并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以上材料在申办公证时提供,除《共有人声明》、《收据》及证明、《委托书》原件留公证处外,其他原件经公证员审查后,交复印件(B5纸规格)留公证处归卷。
八、双方填写《国内公证申请表》(法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个人签字盖章);
九、双方在公证员面前作《谈话笔录》(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公民个人签字盖章);
十、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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