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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仲裁机构处理经济纠纷的优势

发布日期:2014-04-03    作者:110网律师
“打官司,进法院”人们往往这样说。仿佛,争端的解决只能沿循法院这条途径。其实,很多人不知道,解决经济和部分民事纠纷,还可以通过仲裁这条途径。     

     仲裁俗称“公断”,仲裁是指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根 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无论国内或国际上,仲裁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其原因在于仲裁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 当事双方自愿,自由选择的权力更多,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自由度。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使用的语言和适用何种法律,可聘请任何人士为仲裁代理人等。     

     二、 专家断案。仲裁员队伍是由法律、国际贸易、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和经济贸易的专家组成,对所争议问题由学有专长的人士进行仲裁,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  

     三、 信息保密。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妨碍其正常的商业运作。     

     四、 一裁终局。仲裁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变更裁决书或再提起诉讼,对解决纠纷有确定性。     

     五、 广泛的执行力。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同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均可在香港、台湾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到认可、执行,快速、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熟悉法律程序的高端律师往往会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保证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在顾问单位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以保证纠纷能够得到高效便捷的处理。
      由于东莞特殊的行政架构,不具备独立的仲裁委员会。但是由于仲裁的不受地域影响,目前东莞本地仲裁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广州仲裁委员会,一个是清远仲裁委员会。前者名声比较响,后者效率和收费比较有优势。但是法律效力等同,执行效力相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对自身纠纷进行判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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