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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行政法:行政主体相关概念

发布日期:2014-04-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首先,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二,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行政监督法律关系。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任何状态下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有三种身份和地位:

①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才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才享有比相对人更多的行政优益权和行政优先权,相对人才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机关的行为才具有公定力。行政机关在这种身份和地位下,才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

②行政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即为民事主体,此时的行政机关与对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它们的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③行政机关在受另一个行政主体管理而处于非行使法定行政权地位时,即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此时的行政机关是处于相对人的地位而被另一个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所管理。作为相对人的行政机关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充当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可见,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时候,其才是行政主体;否则,其既可能是民事主体,也可能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的范围也不仅仅只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但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其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公务员不是一个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又离不开公务员。行政主体是由一个个公务员组成的集合概念,脱离了国家公务员,行政主体仅是一个抽象概念。在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其个人的主体资格已被他代表的行政机关所吸收,并不具备个人的权利和地位,其执法活动所产生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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