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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单位球赛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14-04-30    作者:孙心远律师
 卢女士认为丈夫参加单位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用力过猛导致脖子扭伤,最终引发脑梗塞而身亡,但朝阳区人保局不予认定工伤,卢女士将朝阳区人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决定。近日,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张某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简称“上海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工作。去年2月28日,他与同事一起参加强生公司举办的羽毛球比赛的赛前训练。在训练期间,张某受伤后送到医院抢救,后因脑梗塞等原因于去年3月19日死亡。 
     
      事发后,上海外服公司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朝阳区人保局认定张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为此,卢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朝阳区人保局撤销相关决定书。卢女士认为,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羽毛球比赛时,赛前意外摔倒,随后在打球时用力过猛意外扭伤脖子,引发血管破裂导致急性脑梗。张某是在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激烈运动中受到意外伤害而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庭审中,卢女士出示张某生前体检报告和医院诊断等证据,证明张某死亡前身体健康、未出现过诱发脑梗塞死亡的任何疾病。她认为,张某的死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工伤的认定标准,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告称是突发疾病 
     
      朝阳区人保局认为,造成脑梗塞的先决条件是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或者血液病变等基础病,而外伤只有在造成脑挫裂伤、脑出血或颅底骨折的情况下,在6个小时以上才有可能形成血栓。张某的治疗资料中并没有脑外伤的任何记载,因此不可能是外伤导致的脑梗塞。张某属于突发疾病,并不是因在打球时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脑梗塞,因此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张某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突发疾病,也不符合48小时的规定,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卢女士坚持认为,张某事前并未患有脑梗塞。医生的诊断记录也显示张某的死亡是由于打球受到伤害,在这种基础上导致脑梗塞,专家的意见也没有排除脑梗塞是由于受到意外伤害导致。“张某的死亡是因为参加单位的活动引起的,对工伤的认定应当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原则。”卢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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