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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吴某股权转让纠纷胜诉案

发布日期:2014-05-04    作者:110网律师
陈某原为广州市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股东,2012331日,陈某与吴某签订《广州市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将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吴某,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万元整。协议签订后,陈某协助吴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吴某在支付了96000元后,以陈某未提供在公司期间所做业务客户的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和地址,使得无法追回所欠债务为由,拒不履行支付转让金。
陈某索赔无果,委托郭律师处理该纠纷。郭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与陈某前往公证处,公证发函给吴某,要求吴某提供所业务的合同及票据材料,以便陈某协助吴某追讨债务。并要求吴某履行给付转让金的义务。
公证发函后无果,代理律师郭律师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向法院阐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在于吴某,且工作交接的时候已经向公司提供了客户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在庭审过程中,郭律师根据吴某提供的客户明细表再次将客户的公司注册资料,联系方式等交予吴某,再次向法院表明陈某并无责任。尽管在庭审过程中,吴某处处刁难,但代理律师均给与还击,做到有的放矢。
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吴某支付104000元转让金。陈某对代理律师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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