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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集不合法,股东会的决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4-05-07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你好。2000年,我与7位朋友每人出资20万元成立了一家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几人都不懂经营,生意惨淡,公司严重亏损。其中4位股东认为公司继续耗损下去没有意义,提议对公司进行清算。他们在2006年12月30日联名给所有股东发了通知,我因故没能参加2007年1月10日召开的股东会,到会的股东一致通过了公司停止经营、进行清算的股东会决议。请问,这份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答:你好。你来信咨询的问题涉及的是股东会决议违法的效力问题。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2条,股东会决议违法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无效。另一种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这种情形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依据你所反映的情况,这份股东会决议属于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的情形。依照《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公司股东中具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这里的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的。也就是说,因为你们公司8位股东均持股12.5%,那么4位股东的股份总和就超过了十分之一,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同时《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你所提及的这次股东会从通知到召开仅11天的时间,召集程序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股东申请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但一旦有股东申请撤销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这份股东会决议将自始无效。作为公司股东,你有权选择是否请求法院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若要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必须注意时效的问题,按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申请期限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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