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别人利息不能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发布日期:2014-05-07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我一哥们儿老白好交朋友,前段时间,他认识的小张、小赵两人来找他,说手头紧,想借点现金周转。他们来时开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小赵说车是他个人的,可用车作抵押。老白看了小赵的行驶证和身份证后,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小赵用帕萨特轿车作抵押借款9万元,两个月后归还,同时约定了20%的高额利息。老白预先将4500元的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然后将8.55万元交给了小赵。
两个月后,帕萨特轿车突然没了,老白以为被盗遂报警,破案后得知此车是小张从租车行租赁的,小赵根据帕萨特轿车车主的信息办了假身份证,然后他们找老白来骗钱。租车行发现小张一直没还车,便将汽车找到并开走。目前小张、小赵二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批捕。听说借钱给别人收高额利息不合法,请问是这样吗?
答:《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老白约定了20%的利息,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老白虽然是被害人,但他收取高额利息又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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