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XX与邹xx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诉状
发布日期:2014-05-09 作者:郑兰运律师
原告:刁XX,女,汉族,1990年1月1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xx县xx镇xx路2号,经常居住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路16号1003房
被告:邹xx,男,汉族,年龄48岁,
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县xx市xx里xx路30号,经常居住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路16号1003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与原告离婚;
二、判令婚生孩子邹XX由原告抚养;
三、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
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判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00000元;
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经人介绍,年龄未满20岁的原告与被告相识,不久,在被告花言巧语的欺骗下,涉事未深的原告与被告发生了关系并导致怀孕,2011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2月27日,生育一男孩邹XX。因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心理及智力均没成熟的原告,在原告的欺骗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原告怀孕后,原告渐渐看清了被告的本性,被告生性风流,经常与别的女人在网上污言秽语、打情骂俏,并发生性关系,长期与别的女人同居;生育孩子后,被告不但不体贴原告,更是经常在外与别的女人鬼混且经常彻夜不归,在经济上被告更是不尽义务,每个月只给少量的1000元供原告母子生活,对孩子也是不管不问世,现在原告不但要尽心抚养孩子,更要承担家庭生活的重担,打工谋生。尤其是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多次动辄对原告实施暴力进行殴打,更为残忍的是被告竟在殴打原告时咬伤原告的手指,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原告对被告原本脆弱的感情已经荡然无存,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奈,原告只好具状贵,请求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2 月6日
相关法律问题
- 撤回离婚民事诉状 5个回答0
- 我家属起诉我离婚,今拿到民事诉状,我现怎么办? 8个回答0
-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吗? 5个回答0
- 离婚后财产纠纷和抚养费纠纷案,我没有请律师,现在申请法院调查被告 4个回答0
- 离婚后财产纠纷和抚养费纠纷案,我没有请律师,现在申请法院调查被告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