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
发布日期:2014-05-10 作者:陈国平律师
浙江高院曾发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防止虚假诉讼,但毕竟是民事方面的指导规定,并未上升到刑事高度。
不久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统一司法认识和尺度,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类虚假诉讼犯罪的定罪处理意见。
《指导意见》首次将“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界定为“虚假诉讼”,使之与以前“恶意诉讼”、“诉讼欺诈”、“诉讼诈骗”的概念相区别。
《指导意见》同时从虚假诉讼犯罪的目的和手段两方面,对虚假诉讼犯罪适用的法律作出规定,共涉及10类犯罪。从目的方面,规定:为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按照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为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物,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按照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处理。
从作案手段方面,规定:在伪造证据过程中触犯相关法律的,分别按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处理。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处理,对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理。而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浙江高院有关负责人认为,《指导意见》有利于提高民事审判法官对虚假诉讼的警觉以及运用刑罚手段制裁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在实体处理明确之后,有利于公检法部门联动,共同用好刑罚重拳打击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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