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要求收回老公赠与“二奶”的房屋 法院坚决支持!
发布日期:2014-05-10 作者:郑兰运律师
法院坚决支持!
民 事 诉 状
原告:李XX,女,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村XX大街20号。
被告:王XX,女,汉族,1976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X街XX路XX花园2座1102。
被告:伍XX,男,汉族,1961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 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村XX大街20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的XX街XX路XX花园2座1102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75XXX号)属原告所有;
二、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伍XX是夫妻关系,于1986年登记结婚,但伍XX违
背夫妻忠实义务,包养另一被告王XX十多年,有婚外生育行为,并由伍XX出资购买了佛山市三水区的XX街XX路XX花园2座1102房作同居住所。
原告揭发被告的丑行后,2012年2月28日,两被告出具了保证书,承诺断绝关系,标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迁出标的房产,并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两被告出具保证书后,标的房产已经移交给原告,但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主张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2月16日
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伍XX在末征得李XX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王XX,损害了李XX的财产权益,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现王XX出具保证书,愿意将从伍XX处取得的房屋归还给李XX,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XX按约定有义务协助李XX将讼争房屋产权过户到李XX名下。因王XX在出具保证书后,怠于履行该义务,并下落不明,致使讼争房屋至今末过户至李XX名下。故对李XX诉请王XX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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