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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86条、第211条的含义,是否在履行期届满后即可作该约定?抵押物价值是否由双方约定即可?

发布日期:2014-05-13    作者:110网律师
《物权法》第186条、第211条的含义,是否在履行期届满后即可作该约定?抵押物价值是否由双方约定即可?
解答:《物权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并非只有履行期届满,对此,担保制度的创新意义就在于此。应当包括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债权提前到期,担保物权提前到期的情形等。而实现担保物权,并非笼统地认可双方约定,为避免损害其他担保权人利益,避免双方恶意串通,应当考虑折价时是按市价和公平价格来衡量,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双方约定。也就是应当体现行使权利,不能损害他人权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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