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犯罪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24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故意杀人有罪供述证据链翻供犯罪事实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上诉人】吴金义(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5集(总第70集)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认虽然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尸体检查报告相吻合,但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行为人又翻供,拒不供认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1998年上诉人与被害人孙某发生争吵,上诉人对其实施殴打,并将被害人孙某掐死。被害人孙某的儿子吴某也在现场,上诉人怕被人发现而殴打吴某,并将其也掐死。但是上诉人拒不承认以上犯罪事实,未被处理。2004年上诉人到被害人蒋某家中将其打伤,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了犯罪事实。
但在开庭时又拒不承认以上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裁判理由:
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认虽然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尸体检査报告相吻合;从现场提取的血掌纹与上诉人掌纹同一,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不能清楚地反映该掌印的来源,也不能认定该掌印是否为“血掌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另外上诉人拒不供认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上诉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上诉人到被害人蒋某家中将其打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该犯罪事实。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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