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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绑架杀害自己学生被判无期

发布日期:2014-05-26    作者:110网律师
  2011128日上午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唐某正在接受审判。
  30日,备受关注的怀化中方县8岁孩童小志遭女班主任老师唐某绑架杀害一案经怀化中院一审宣判,被告唐某犯绑架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驳回诉讼原告、受害者父亲吴军(化名)的诉讼请求。
  否认杀人但两次求死
  “人不是我杀的,但我请求法院判我死罪,立即执行。”128,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唐某曾两次请求法官判她死刑。34岁的唐某曾经是怀化市中方县中方镇中心小学的老师,她却因为无力偿还高利贷,将自己所在班级年仅8岁的学生小志绑架并杀害。
  “没有杀害小志,我是得知小志失踪后借此敲诈他父亲吴军的,后来在宿舍发现小志尸体我便用透明胶带缠绕后用黄色编织袋装好藏匿于床底。小志的血迹是绑透明胶带时划伤手指所留。”128,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上唐某辩称。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她用手捂小志口鼻时遭到小志的反抗,并被抓伤手指。
  最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时间先后的顺序认定,唐某在第一次供述时并不知道小志尸体手指上有她的血迹,其供述的用手捂小志口鼻时遭到小志的反抗,并被抓伤手指的情节与客观事实相印证。
  被判无期徒刑已赔偿45万元
  “小志是被刘华杀害”“我也不知道小志是被谁杀的,我没杀他”……法庭上唐某曾一度称小志是被刘华(化名)杀害的,但随后又改口称不知凶手是谁,供述前后矛盾。 但法院认为,唐某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法物鉴定文书等客观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唐某为勒索财物绑架小志后将其杀害的事实。
  判决书显示:唐某为勒索财物绑架自己的学生并将之杀死,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坏,但唐某审判时系怀孕妇女,故不适用死刑。法院宣布,唐某犯绑架罪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军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安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8万元。法院认为,吴军请求的精神抚慰金40万和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均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范围,故不予受理。同时,法院认为唐某丈夫与学校签订了房屋过户协议,将房屋过户给学校,学校替唐某垫付赔偿金等45万元,吴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已经获得超额赔偿,法院不再判赔。
  律师说法
  “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有法可依”
  接到法院下达的判决书后吴军显得很不满,他表示“自己一定会上诉。”
  记者随后也就此采访了湖南省金州律师事务所王小明律师,王小明说:“从被告人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看适用死刑。但是家属(包括部分群众)不理解国家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确实规定,妇女怀孕不适用死刑(这也包括不能适用死缓)。所以法院顶格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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