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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产律师许正文:二手房买卖未及时迁走户口 买受人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4-05-27    作者:许正文律师
二手房买卖未及时迁走户口 买受人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12年初,出卖人张某和买受人杨某双方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杨某购买张某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并约定了出卖人应当在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后续,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该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逾期超过三十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之日起,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等内容。随后一个月内,该房屋已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并交付使用,但直至起诉之时,张某仍未将户口迁出。
【争议焦点】
户口未及时迁出,买受人能否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律师解析】
   
许正文律师:本案中张某与杨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张某应当在该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张某在此期间未履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涉案合同中就户口未按期迁出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话,买受人想要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可能就存在很大的障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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