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医疗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7次孕检正常却生下畸形儿 医院赔偿14.6万

发布日期:2014-05-28    作者:刘德斌律师
重庆市梁平县一名产妇,在重庆一家专门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院做了包括4B超在内的7次产检,均显示胎儿一切正常,但胎儿出生后右手严重畸形,遂将医院告上法庭。20131010日,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重庆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赔偿14.60万元。
  201210月,梁平县安胜乡村民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同年1112日起,她开始在专门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重庆某医院建卡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至2013725日生产为止,曾某一共在该医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7次,均显示胎儿一切正常。2013725日,重庆某医院对张某行剖宫产手术取出一男婴,术后医生明确告知张某及其丈夫黄某某婴儿存在右手缺如的严重畸形。
  孩子出生2个月后,其父母认为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孩子的健康权利受到严重侵害,遂将重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3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梁平县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认为:胎儿右手缺如是自身发育所致,芳华医院的医疗行为虽未违反相关医疗卫生部门规章及医学诊疗常规要求,但作为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除应当查出法律法规所列举的胎儿畸形外,对存在胎儿发育异常怀疑的情形,仍应谨慎注意。医院在其中2次检查中,分别检查提示双侧上臂、前臂及双侧大腿、小腿长骨可显示,远端显示欠理想胎儿右侧肢体因胎位因素显示不清。在此种情况下,医院未对胎儿可能存在肢体远端缺如的风险引起足够的关注,未将胎儿可能存在的医学风险及时告知患者,致使患者错过了及时追踪复查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的时机,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根据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孩子的右手缺如是自身发育所致,并非被告的过错直接导致;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张某和黄某某在胎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遂依法判决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