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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职工到其他企业工作仍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4-06-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内退职工到其他企业工作仍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来自: 劳动午报
  提问:劳动争议当事人 陈某
 
  陈某:我今年56岁,4年多前,单位因效益不好,出台“50岁以上职工内退,每月支付内退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到达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政策,于是我成了一名内退职工。此后,经朋友介绍,我到一家经贸公司上班。近日听以前的同事说,原单位对我们这些内退后又到其他企业工作的职工,不再负责缴纳社保费,因为我们已跟新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请问是这样吗?
  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上个月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由此来看,您与原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缴纳社保费等相关待遇按照你们双方的约定执行。
  陈:我现在工作的经贸公司一直没有为我缴纳过社保费,我能否以此为由辞职,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呢?
 答:根据《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第13条的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所以,您以经贸公司未缴纳过社保费为由辞职,然后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建议您不要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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