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投保,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知情出借人需担责
发布日期:2014-06-06 作者:刘永胜律师
案情回放
A因自己的农用车牌照过期,便向B索要了其变型拖拉机的行驶证与号牌,套用在自己的农用车上,并以拖拉机的名义投保了自2013年1月16日开始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交强险。2013年7月6日,A酒后驾驶该车撞上了前方同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的自行车,致骑车人C死亡。C的配偶与父母,要求保险公司,A与B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法院审理确认C死亡的各项损失为847864.52元。由于保险公司承包的车辆与实际发生事故的车辆并非同一车辆,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A自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A醉驾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B将变型拖拉机的牌照交给A使用,对A套用其牌照的行为属知情并默许,应对A驾驶套用号牌车辆肇事致人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A套用B的车牌,并以被套牌车辆名义购买了保险,但是因为两辆车的被保险人和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均不一致。套牌车辆发生事故时,交强险公司可以责任,而被套牌人若明知并纵容,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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