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违法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4-06-06 作者:刘永胜律师
案情回放
2013年7月,被告A驾驶小轿车与B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交警大队认定A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A驾驶的小轿车在2013年1月投保,同年2月13日,原车主以车辆转籍为由申请退保,同年2月14日,该保险公司同意退保。事故发生后,B起诉A与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肇事车辆虽然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但在2月14日因转籍退保,交通事故发生时已不在该公司承保期间内,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较强险合同,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辆转籍不在解除交强险的法定事由之列,故被告保险公司以车辆转籍为由终止交强险违反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保险公司虽解除交强险,但因其行为违法,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颜某各项损失合计18398.5元。
律师说法
交强险制度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更加注重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具有强制性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性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办理停驶的,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以外,投保人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投保人不得以上述事由外的理由解除强制保险合同。本案对交强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侧重对受害人的保护与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这与商业保险自由订立、自由约定、自由解除不同,非因法定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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