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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何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4-06-06    作者:杜凯律师
            单位如何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杜凯律师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渭南市朝阳大街金水人家三楼(祥龙宾馆旁)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15月应聘进入渭南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担任行政助理工作。入职后,刘某的工作还算顺利,但生性倔强的他与同事的相处并不太融洽。20133月,刘某因为工作上与领导发生了激烈争执,扬言“我不干了”,并一气之下擅自回了家,之后连续几日都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尝试与其进行联系,但刘某手机却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公司遂作出决定,以刘某“自动离职”处理,对其工资进行结算后打入其工资卡内,并且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
  一周后,刘某回到公司上班,公司表示,其已自动离职,公司不可能再接纳他回来工作。刘某说,自己并没有自动离职,公司这样做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坚称决不会同意刘某再回公司上班。刘某即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余元。刘某的要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
  案例分析
  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按理来说公司有充分的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事与愿违,或是证据不足,或是流程存在问题,更可能遇到像本案中比较特殊的员工又回来上班的特殊情况,公司应如何合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下面让我们共同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从操作流程上考虑,当遇到员工不辞而别的时候,切忌不要急于给员工办理解除手续。员工不来可能有很多原因,举例来说,一旦员工被开除后拿出了旷工期间的医院假条,并以此提起仲裁,届时公司的解除行为很可能最终被认定为违法,毕竟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合乎情理。因此,这种情况下建议公司采取先礼后兵的办法来避免这种情况。当员工发生旷工,公司可在第一时间向员工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供相应请假的证明。如果员工接到《返岗通知书》后仍不按时到岗,公司这时再给员工发出《解除通知书》,这样让员工主动放弃解释的权利,公司便占据了主动权,即使员工再找借口想返岗或提起仲裁,最终能被认可的可能性也会变得微乎其微。
  流程完善后,其次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举证。这点直接关系到公司的举措行为是否合法。关于员工旷工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以上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应负举证责任。就刘某20133月擅自回家,之后连续几日都没有到公司上班的事实加以证明,这是其一,以后公司作出决定,以刘某“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向刘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是其二。
  关于第一点是证明实体不存在问题。最直接的办法是公司通过提供考勤记录,用以证明刘某未经其上级领导批准,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公司提供劳动,也即未履行劳动合同。由此请仲裁认定员工刘某旷工的事实。
  关于第二点是证明程序的合理合法性。公司不管以何种理由解除员工劳动关系,都必须按规定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书,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要能证明员工收到了解除通知的事实,对于这一问题比较有效的证据是提供快递公司提供的员工签收回执。
  上面二点缺一不可。现员工刘某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余元。如果公司对以上二点有一点举证不能,就极有可能导致仲裁认定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而败诉。
  当然,除了上面提到的操作流程和举证内容外,公司完善的规章制度及员工对规章的有效确认也是必不可少,只有基于有效规章制度作出的解除行为才能被仲裁认可。
  结合本案,公司如能做到本文所述以上几点,就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依法解除员工刘某的劳动合同。且此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公司可即时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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