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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诚信,主张双倍工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4-06-08    作者:方燕律师
【案情简介】  
小李是一家企业的人事主管,工作了几个月后,对工作环境、薪资待遇等感到不满,即向企业递交了辞呈。小李离职后,在未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称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承担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企业此时才发现,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翼而飞。原来,小李作为公司人事主管,在职期间负责保管企业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包括小李自己的合同。小李离职办理移交时,私自带走了自己的合同。由于企业无法提供与小李的合同,仲裁裁定企业从小李入职后的第二个月起,向小李支付双倍工资。
企业因不服仲裁裁决,找到方燕律师,希望律师代理诉讼。听取了相关情况后,方燕律师感到本案中的劳动者缺乏诚信,仲裁结果显然有失公允。起诉法院后,方燕律师积极搜集证据材料,以证明企业与小李之间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功夫不负有心人,方律师找到了小李在职期间代表企业与其他员工签署的书面合同,用以证明小李的岗位职责中,包含与员工签订合同的内容;找到了小李办理移交时的工作清单,移交内容中包含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找到了小李在职时的工作小结,小李自认为自己办理了录用和社保账户转入手续。之后,方律师将上述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以此印证双方之间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面对大量的证据材料,小李不得不承认双方曾经签订过合同的事实。最后,在法院支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小李同意放弃要求企业承担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有时候,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但现实中,也出现了一些劳动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离职时将劳动合同私自带走,事后又恶意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种行为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条件——须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一方面,劳动者维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仅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也要重视劳动合同的保管。人事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公司经理等其他管理人员保管。 


【法律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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