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暴跌,买房人退房构成违约,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4-06-1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13年12月,王某与孙某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王某购买孙某某所有的楼房一套。房屋总价款260万,合同签订时,王某支付60万,3个月后支付100万,过户当日支付100万。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孙某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60万元人民币, 2014年初,北京房屋价格一直降价,每平米直降三四千元,王某认为房屋买亏了,故此找到孙某要求降低房屋价格或者解除合同,但孙某并未同意,于是王某故意拖延支付后期房款,且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为此孙某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再咨询了孙某的意见后,因王某已经构成违约,且其已经不愿在购买该房屋,孙某由于王某的违约行为已经不能再信任王某能够按期支付房款,构成本律师建议其以王某违约违约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合同价款的20%的违约金。最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孙某违约金52万元。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李顺涛律师评析:
其实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庭审中提出两个理由,理由一是被告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遇见房屋会大幅度降价,被告存在重大误解,应于撤销。
理由二是及时被告存在违约,那么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法院适当降低。但本律师认为,一、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价格的约定是双方签订合同是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房屋市场价格的走势双方均有充分的认识,故此被告以房屋价格大幅度降为由要求撤销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告要求降低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违约金约定了20%,从单纯数额上讲可能比较高,但从卖方孙某的损失上讲是完全合理的,如果解除合同,那么根据目前的房价,原告孙某的房屋出售价格也就是210万左右,其与出售时亏损了50万,故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20%的违约金是完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况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承担总房价20%的违约责任,故此一审法院支持了我们是诉求。通过这个案子,我也建议当事人在购买房屋时,尽量分析好以后的房屋价格走势,不要做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事情,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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