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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首例60岁以上人员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双赔案例

发布日期:2014-06-15    作者:武律师
潍坊市坊子区某工厂工人代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笔者前期代理了交通事故索赔案,在肇事方赔偿到位、交通事故案结案之后,死者家属提出要求,因过年时交通事故已经致其亲属死亡,工作单位没给分春节福利,甚至死后都没来看望一下家属,因此要求单位承担一定责任。笔者到劳动部门提出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认为该工人已经超过60岁,不予受理该申请,笔者代理申请人起诉劳动局,打了个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劳动局应该受理该申请,受理后劳动局经过调查,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经调查认为工伤属实,最后单位撤回了复议申请,该案起诉至坊子区劳动仲裁委,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单位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为本案画上一个圆满句号。笔者代理这几起案件过程中感受颇多,认为存在两个法律难点问题:
一是交通事故同工伤责任能否双赔,如果可以双赔,如何处理诸如丧葬费等重合的赔偿项目?二是死者死亡时已经年满60周岁,理应属于退休人员,在发生事故伤害后能否认定为工伤?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第三人侵权导致发生的工伤,受害人既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又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为第三人侵权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工伤责任属于社会保险法范畴,两者并行不悖。但两者如存在重复的赔偿项目,则就要进行核减,比如医疗费和丧葬费,只能支付一次,不可能治疗及火化两次,其他的不重合的赔偿项目,是可以同时主张并获得双重赔偿的。比如侵权法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和劳动法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可以同时主张。
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劳动者年满60周岁,只要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且没有享受相关的退休待遇,就可以要求获得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明确规定单位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应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且该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也明确离退休人员退休后返聘,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如发生工伤也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从法理上来讲,尽管劳动者超出退休年龄,但只要没有享受到退休待遇,就应认定其为劳动者,其与单位之间就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工伤就应依法获得确认并享受到相关待遇。本案作为潍坊首例超过60周岁人员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赔的案例,具有极为典型的案例,最后调解结案,双方都各让一步,也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家属和单位都比较满意。傅文律师咨询电话1586536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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