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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恢复劳动关系又拿赔偿金,可以吗?

发布日期:2014-06-1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顾:
王先生和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结果遭遇单位违法解除。于是,王先生向工会反映,工会说没有接到通知。然后就找到律师,想讨回一个公道。但听说要求双倍赔偿后就不能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了。不知道怎么办了。
律师意见: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得由审理机关来确定。所以,你目前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不是你单方面可以认定的,需要经过仲裁或法院审理之后,才能最终确定单位的解除是否构成违法。当然现在对你比较有利的时,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你不需要举证,因为像这类解除争议,都是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的。而单位的证据是否站得住脚,仲裁或法院也是会严格把握的,你有不同意见或证据,也可以进行质证。
二、单位解除合同哪怕有理也应符合程序规定。其中一个程序就是告知工会。根据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单位的解除没有通知工会,且也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的,这已经构成违法了。
三、要求赔偿不能同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得很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最后,本律师代理王先生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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