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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动迁房有我的份吗?

发布日期:2014-06-1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顾:
李女士父母生育李女士和她弟弟姐弟两人,1984年后村里批出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人为父亲,父亲在上海市区工作、母亲、李女士及李女士的弟弟。父亲一直从上海寄钱回家,户主是母亲的名字。当时建造了75平方米的三间房屋,由于造房子的钱不够,母亲还向亲戚借了钱。
1981年李女士结婚,结婚后居住在镇上男方的家里,1989年户口从原来家中迁出。当时造房子的欠款由弟弟和弟媳还清。后于1991年弟弟、弟媳在75平方米房屋旁边又造了一间附属房(平房)。1992年宅基地使用证上等地的户主是父亲的名字(父亲退休回村)。事后,父母双双过世。
2001年上述房屋动迁,由弟弟作为户主与动迁公司签订动迁协议,安置对象为弟弟、弟媳、侄儿三人。李女士想知道她弟弟动迁得到的利益是否属于遗产?李女士是否是原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可以分得弟弟动迁时得到的部分利益?


律师意见:
农村宅基地实际分两块利益,一块是宅基地,另一块是房屋。宅基地的性质是属于集体的,是以户为分配单位。一旦有人离开,宅基地利益是由留住人享有的。如均离开了,就由村里按照集体所有的原则,重新予以分配。另一块房屋建造是属于建造人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造人因建造而取得所有权。由于申请宅基地系户主申请人,即系家庭的代表人,代表一户的利益而使用这块宅基地。而房屋一般是没有房产证的,如有系当时建造房屋的当事人的产权。
一、李女士父母出钱建造的房屋当然可以作为遗产,但在动迁过程中予以估价折旧仅存残值了,这部分的残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二、根据你的描述,目前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显示李女士为原房屋所有权人。可去动迁组或档案馆调查,建房申请表上是否有李女士的名字。
三、李女士不可以分得弟弟的动迁利益,因为李女士不是被动迁人,也不是弟弟一户之中的成员。
最后,李女士起诉,把父母的拆迁利益与弟弟的拆迁利益分割出来,并与弟弟共同继承你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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