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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动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嘉定房产纠纷律师,嘉定房屋拆迁纠纷律师

发布日期:2013-01-11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上海民进会员,有全国经济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房地产),上海律师协会原部门负责人,擅长重大、疑难房产纠纷案件,电话:1356 4487689;18917159707


2010
1122日,原告魏某与被告虞某通过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嘉定区爱特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同年1126日,双方签订合同权益转让书,约定系争房屋转让价款为750000元,双方还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和交房时间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224700元)。但被告于2011421日取得系争房屋钥匙及办妥相关入户手续后,以种种理由拒绝向原告交房及办理转让过户手续。针对被告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委托赵强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系争房屋。
  
被告辩称,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被告仅是系争房屋的共有人之一,被告个人无权认为处分该套系争房屋。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意见,认为由于配套商品房供应单明确《预(销)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应与本供应单的购房人完全相符,否则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将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因此,配套商品房供应单确定的购房人无疑将成为系争房屋产权登记的权利人。本案原告在被告向其出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后,有理由相信被告即为系争房屋的完全权利人,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协议及合同权益转让书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系争房屋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之时确实仅是被拆迁人之一,但通常被拆迁人会对拆迁所得利益进行分配,配套商品房供应单最终明确被告为系争房屋的购房人应视为被拆迁人之间合意的结果。因此,被告认为其仅是系争房屋的共有人之一、无权个人处分该套系争房屋及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虞某向原告魏某交付系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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