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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行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6-19    作者:110网律师
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行为的认定——李梦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关键词:法轮功宣传制作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审判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乌中刑一初字第151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判决日期】2010年3月18日【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梦春
裁判规则:
明知“法轮功”组织已被国家定为邪教组织并依法取缔,仍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多次向社会散发含有《全球华人新年晚会》、《风雨天地行》等法轮功内容的光碟,含有“中国共产党亡”、“三退”等法轮功内容的信件。经鉴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住处搜查出的光盘内容是“法轮功”非法宣传品。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品包括光碟和书面文字材料,其对所散发的光碟中包含“法轮功”内容是明知的,至于“法轮功”内容是以视频或是以电子书形式存在,不影响其主观故意,其仍应对“法轮功”宣传品中的电子书承担罪责。
被告人明知“法轮功”组织已被頂家定为邪教组织并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中含有大量“法轮功”邪教组织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而无中生有、俳谤、捏造的虚假事实,而仍制作、传播,其主观上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行为,其行为均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ft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
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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