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顛覆国家政权行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6-19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造谣徘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审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1)成刑初字第49号【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判决日期】2003年2月22日【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倚
裁判规则:
通过互联网散布传播有关“民运”、“六?四”、“FLG邪教”等方面的文章,采取造谣、诽镑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开办的咨询服务事务所注册的“天网寻人”网站,内设“遥看中华”“网海拾遗”和“走向论坛”等栏目,由被告人负责网站的维护和主页的制作、更新工作。被告人在网站主页的上述栏目中分别登载了《新疆维吾尔人的独立意识:因为历史上我们一直是一个独立的国家》、《热比亚何罪之有?》、《六?四不是事件,不是风波、是屠杀>、《两公民要求平反六?四被捕》等文章和信息。上述文章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栽判理由: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镑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要别在:本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后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本罪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制度,后罪客体是国家统一。言论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但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不得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本案被告人通过互联网散布传播有关“民运”、“六?四”、“FLG邪教”等方面的文章,采取造瑶、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已构成编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网站电子公告栏目中具有宣扬民族分裂内容的文章系他人所张贴,被告人作为网站的负责人虽有义务对该文进行刪除而未予删除,但该文并非其主动制作、编辑、发布,且现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的目的,故不构成煽动分裂国家政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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