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否适用于在逃人员
发布日期:2014-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被告曹某的合伙人于某应当作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以查清案件事实。在法院向于某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时,案件主审人从当事人及公安机关了解到于某因刑事案件(与本案无关)在逃,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无法正常向于某送达本案法律文书。
【分歧】
对于本案是否适用向于某公告送达案涉法律文书,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无需向于某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及精神,法院对在逃人员负有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义务。现于某因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故于某不可能到庭参加诉讼。另,即使于某在获知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内容后出具了委托他人参加本案诉讼的手续,其真实性也无法得到核实。所以向于某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没有实质意义。
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于某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为于某在逃与本起民事纠纷无法律关系,且本案无其它中止审理事由。在其它送达方法无法有效进行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于某公告送达本案法律文书。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于某作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现于某因与本案无关的刑事案件在逃,在本案没有其它中止审理事由的情况下,本案应当继续审理。于某在逃即是违法行为,法院不能因为于某的违法行为中止审理或者不予审理案件,从而使于某可能逃避应当承担的民事义务。在通过其它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于某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于某是否到庭并非是决定公告送达是否合法的依据。毕竟,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当事人的到庭率本身就不高。
第二,如果本案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则会损害合法权利人的权利,使权利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推定送达,设立的初衷除了解决法院送达难这一现实问题外,还具有依据公平原则保护权利人及时实现权利的功能。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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