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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仅经公证 婚姻关系并未解除

发布日期:2014-07-01    作者:孙心远律师
王某来到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他与妻子2010年7月登记结婚,由于草率成婚,性格不合,双方都想解除这桩痛苦的婚姻。今年9月,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到当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认为公证后的法律文书更具有法律效力。王某想知道,离婚协议经公证,婚姻关系是否就自然解除呢?   古城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就离婚协议来看,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比没有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更具有证据效力和法律效力,更能证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的相关意思表示,但这并不是说离婚协议经过公证,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就自然解除。
  根据《婚姻法》第31条、第32条分别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目前,我国公民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只有两种,一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二为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若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
  本案中,王某与妻子签订了离婚协议后,还应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将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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