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欠缴物业费,应当由出租人交纳还是由承租人交纳?
发布日期:2014-07-11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王某将小区内某带院房屋一处出租给刘某居住使用,双方经协商于2011年8月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期限自该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止,月租金1800元,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王某保证合同期内房屋无产权纠纷,保证房屋煤气、水、电、暖等齐全可用,交付时如有问题由王某负责维修,使用期间如产生问题由承租人刘某自行负担相应的使用费。刘某在使用期间不得转租,不得装修,如使用期间对房屋造成破坏则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即日交接使用,刘某交付一年租金及押金1800元,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满结算时退还。至2012年10月20日,小区物业公司上门收取9、10月物业费120元,刘某不同意交,让物业公司找房主收取,物业公司找到王某,王某缴纳了物业费,之后每次均是由王某缴纳物业费。合同期满后刘某又缴纳了21600元租金,双方未续签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续约一年。至2013年9月1日,刘某告知王某不再续租,与王某交接房屋。王某退还押金时仅同意退还360元,其他1440元作为代缴的物业费扣除。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物业费,该费用不应由自己支付,要求出租人退还全部押金1800元。王某辩称物业费与水电煤气暖气等费用一样,应由实际使用人支付,刘某实际使用房屋,享受物业服务,理应承担物业费,自己只是代缴。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物业费的负担应当由业主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由业主承担。王某与刘某的租赁合同中未就物业费用的负担做出约定,应当由王某自行承担,不得自押金中扣除。
邹超律师,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郑州大学经济法研究生毕业;.本律师以诚信稳健、高效务实、严谨务实的执业操守、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践行第一位客户的第一次信赖和重托!
邹超律师现为大型.知名法律专业服务网站—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从事法律事务10余年,办案数百起,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的经验,专业高效。
联系方式: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农业路交叉口路西向北200米商务先帅之星四楼.
邮箱:1324307500@qq.com
电话:15225062852
乘车路线:B1.B2.B11.B12.B13.B15.B16.B17.B18.B19到农业东路.
109路.215路.71路.218路.263路.219路.游568路.295路.123路.75路.B25路.117路.155路.156路.163路.261路.218路 到中州大道农业路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出租人,还是交交付给承租人?
- 承租人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吗?
- 承租人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吗?
- 承租人擅自装修房屋 租赁期满出租人是否应当补偿?
-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该如何规定
- 最高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是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
-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该如何规定
-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该如何规定
- 承租人和出租人没有协商免除出租人退还押金的义务时,应当退还押金
-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次承租人仍占用房屋的,出租人能否直接要求次承租人支付租金?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潍坊寿光市保险公司拒赔案成功维权案例
- 寿光市地区蔬菜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
- 潍坊奎文地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潍坊青州地区列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成功追回欠款案件
- 潍坊市高新区广告合同欠款成功追回案件
- 潍坊高新区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潍坊昌乐地区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法定继承纠纷
- 民监案件—保证合同纠纷
-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了被侵占的代收款
- 钢筋买卖合同纠纷中,伪造送货单数额巨大,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的无效
- 关于近期抖音、淘宝、拼多多电商平台“仅退款”的法律风险及卖家商家维权思路
- 工程建设借款通过配偶银行账户转账,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